宜学院委宣发〔2010〕24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十月份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胡锦涛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材料附后);
二、刘延东在《求是》第17期上发表文章《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纲领和行动指南》(材料附后);
三、《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关于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材料附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版)(材料附后)。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10年9月29日
附件:
胡锦涛: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这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教育工作经验,分析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动员全党全社会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力资源支撑。
一、充分认识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教育。经过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我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极大提高了全民族素质,有力推进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推动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
长期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勤勉工作,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付出了大量心血,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为党和人民作出了杰出贡献。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新中国教育的6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日益完善的60年。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们不断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得出了十分重要的结论。一是教育是国家和民族发展最根本的事业,必须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二是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生机活力在改革开放,必须始终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四是教育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五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在教师,必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遵循教育规律办学教学,不断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这些重要结论弥足珍贵,已经在《教育规划纲要》中得到体现,更要在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牢牢把握并不断丰富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越来越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科技、教育、人才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民族素质竞争。教育对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科学技术、培养人才具有基础性作用。我们要紧紧抓住机遇、有力迎接挑战,坚持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教育重大作用。我们要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增强我国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推动科学发展。我们要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风尚,增强民族凝聚力,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我们要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统一,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国教育事业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但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主要问题是:有学上的问题基本解决,但上好学的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还不能得到很好满足;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完全落实。我们要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教育是国计,也是民生;教育是今天,更是明天。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全党全国要积极行动起来,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二、全面推动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全面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战略和主要任务,《教育规划纲要》已经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到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这里,我想就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优先发展教育。优先发展教育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我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基础在教育。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必须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并尽快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要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落实政府发展和管理教育责任,积极推动建设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并保持稳定增长。要把是否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发挥教育重大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是否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推动优先发展教育合力,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要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显著增强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同时,要抓好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在教育工作中的最集中体现就是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德是做人的根本,只有树立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从小打牢思想道德基础,学习才有动力,前进才有方向,成才才有保障。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把德育融入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管理、学生生活全过程,创新德育观念、目标、内容、方法,充分体现时代性,准确把握规律性,大力增强实效性。
坚持以人为本,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着眼点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这就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不仅涉及教育各个阶段和领域,更涉及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用人制度等方方面面,必须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切实把实施素质教育这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多样化、个性化、创新型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环境和机制,着力培养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方面人才,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加强劳动教育,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加快改变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状况。要把人人可以成才的观念贯穿教育全过程、贯穿社会各行各业,把培养人的创造性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机统一起来,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更加重视打牢创新基础、倡导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更加重视发展创新文化、完善创新机制、营造创新氛围,大幅提高教育培养创新人才能力和水平。要以终身学习理念引领学校教育改革,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做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为努力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改革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重视改革的系统设计和整体安排,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以改革推动发展,以改革提高质量,以改革增强活力,进一步消除制约教育发展和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教育成效不应只看学生是否能准确填写标准答案,更要看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看他们是否掌握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能力,看他们是否具备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系统培养观念、终身学习观念,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好奇心,发挥学生主动精神,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改变单纯灌输式的教育方法。要把中小学生从繁重的课业负担下解放出来,使广大青少年在发掘兴趣和潜能的基础上全面发展。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要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在教育改革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社会可承受程度的统一。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日益广泛深入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教育资源。要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有益教育经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竞争力。要积极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计划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要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创新和完善公派出国留学机制,提高对留学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
第四,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促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性任务。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众,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近年来,我国在保障教育机会公平方面迈出重大步伐,我们要在这个基础上继续促进公民受教育机会公平,推动教育公平不断迈上新台阶。要着力促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加快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要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努力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或学习困难而失学。
促进教育公平,要着力促进教育制度规则公平,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坚持用规范管理维护教育公平,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要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
推进教育公平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需要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要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以发展促公平,以改革促公平,以政策支持促公平,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五,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重视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意义重大。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摆在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突出的位置,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坚持规模和质量的统一,注重教育内涵发展。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努力协调好教育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和出名师、育英才。要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对人才结构培养质量需求变化情况,加强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充分信任、紧密依靠广大教师,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他们投身教育改革创新、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提升教师素质、优化队伍结构,着力加强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建设,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倾斜政策,落实和完善教师社会保障政策,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为教师发展成长创造更多机会、提供更有利的条件。要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支持和鼓励他们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要加强学校领导者、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完善绩效考核,发扬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力戒浮躁,形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良好氛围。
要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和应用,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
三、全党全社会共同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而奋斗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关键。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是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的重大任务,迫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教育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出实施方案,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加大投入,切实把《教育规划纲要》贯彻好、落实好。
第一,着力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更多的精力支持教育事业,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抓好《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深化改革,勇于创新,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建立健全统筹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教育改革和对外开放、统筹城乡和区域教育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机制,建立健全推进教育公平、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有效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要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逐步推行基层党务公开,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要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第二,着力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教育振兴,全民有责。实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必须发挥人民群众聪明才智、动员全社会一起努力,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要鼓励和支持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教育事业发展,努力形成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和对教育建言献策的平台,积极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和评价教育、参与教育管理。要完善相关政策,发动更多社会力量支持教育、投入教育、兴办教育。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新教育观、成才观、用人观,支持教育改革创新,形成既生动活泼又规范有序、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生动局面。
第三,着力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伟大实践。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生力军。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大教师要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教学作为首要任务,自觉加强师德建设,大力弘扬优良教风,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和实践教育教学规律,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全心全意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用主要精力抓好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改进领导方式,发扬校内民主,开放社会监督,以优异工作业绩赢得教师、学生、家长信任和支持。
同志们,21世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世纪,也必将是我国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世纪。全党全国要积极行动起来,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努力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人才强国、创新型国家而不懈奋斗!
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纲领和行动指南
时间:2010年09月01日09时00分 来源:《求是》 作者:刘延东
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际,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这是指导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纲领和行动指南。为动员部署全党全社会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不久前中央召开新世纪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我国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进行了深刻阐述和全面部署。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兴起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热潮,未来十年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幕已经拉开。
一、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和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都注重整体谋划教育战略,进行超前部署,指明前进方向。改革开放30多年来相继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推动教育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教育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处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和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必将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与人民群众新期盼,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第一,颁布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发展对低成本劳动力和资源过度依赖,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矛盾日趋突出,生态环境压力加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我国将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要保证这一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就必须突破发展瓶颈,找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引擎和持久动力。当前中央特别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把经济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这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为此,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使我国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必将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人才支持和重要知识贡献。
第二,颁布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提高综合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全球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世界范围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背景下进行的,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场竞争的核心是人才与科技竞争力,基础则是学习与教育竞争力。综观世界各国发展趋势,知识越来越成为提高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人才培养与储备越来越成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此,许多国家都把教育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纷纷制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规划,将其作为抢占国际竞争有利位置乃至制高点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利用知识经济的发展机遇,通过优先部署教育和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挑战。不仅如此,教育还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全民族精神力量、增强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必须主动把握和全面谋划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三,颁布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盼、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600美元。国际的经验表明,这一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对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改善民生、促进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更加繁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改变命运的愿望更加强烈。教育公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教育公平实现得越好,就越能消除家庭贫困的代际传递,就越能促进社会流动,体现社会公平。我们必须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这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
第四,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全国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建成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培养了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专门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素质,推进了科技创新、文化繁荣,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之上。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体制亟待改革,教育质量亟待提高,教育投入亟待增加。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在人才培养、考试招生、办学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显著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使教育发展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更加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国民素质和各类人才的需要,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殷切期望。
2006年至今,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了《科技规划纲要》、《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这三大规划纲要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目标都定位在2020年努力使我国跻身于人力资源强国、人才强国和创新型国家行列。其中,实施好《教育规划纲要》,将为如期实现三大战略目标提供可靠保证,从而为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准确理解新世纪新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教育规划纲要》强调,新世纪新阶段教育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把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我们深入学习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重点是要深刻理解中央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始终坚持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主题,准确把握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自觉遵循教育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一,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教育规划纲要》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其中,“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主要包括在教育观念、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师资水平、教育设施、教育手段等方面的现代化。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是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需要,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更加广泛、多样、灵活的学习机会和平台,努力实现全民学习、终身学习。这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目标。“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就是要在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数量指标在全世界占据绝对优势的同时,使人力资源开发的质量指标也居于世界较先进水平。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人才强国和创新型国家行列的重要基础。
“两基本、一进入”战略目标,进一步分解为五个方面要求。一是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2020年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将为95%;学前教育一、二、三年毛入园率将分别达到95%、80%和70%;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提高到40%;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将达到50%;20—59岁主要劳动力年龄人口和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将分别达到11.2年和13.5年。二是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教育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三是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满足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四是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五是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
《教育规划纲要》在确定战略目标和上述五项要求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教育发展规模和存量,预测了十年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教育资源供给能力,并参照了国际上相应发展指标,对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进行了科学概括,把终身教育体系作为形成学习型社会的基本条件,确定了我国迈入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础性任务。“两基本、一进入”战略目标的实现,必将显著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第二,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为了保证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这一指导未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20字工作方针。
坚持把育人为本作为对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育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坚持育人为本,就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首要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在教育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育人为本,首先必须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树立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念,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人人成才和多样化人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鼓励个性发展,促进学生自觉主动、生动活泼地发展,让每个孩子的潜能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培养学生终身、自主学习能力,使他们在一生中各个阶段都有根据自己意愿接受进一步教育的机会。
坚持把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两大重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教育所面对的最大挑战,一是更加公平的教育,二是更高质量的教育。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人生公平的起点。收入不公影响人一时,教育不公影响人一生。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千秋万代。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公平的战略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具体体现,也有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教育质量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是我国教育由大变强的关键。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同发达国家的教育差距主要在质量方面。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服务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教育质量的问题日益凸显。提高教育质量是教育事业的永恒主题,更是今天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紧迫要求。要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和以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教育质量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与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水平。
坚持把优先发展与改革创新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两大保障。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是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教育优先发展,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必然要求,也被许多后发国家赶超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保持领先的成功实践所证实。优先发展教育,就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使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
改革创新是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30多年前,教育领域率先解放思想,迎来改革开放的春天,从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体制改革,深入到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为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实践证明,以改革推动发展,以改革提高质量,以改革增强活力,是30年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当前,教育发展进入新阶段,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迫切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破除阻碍教育改革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通过不断改革创新,形成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这是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教育的一贯要求,也是贯穿于《教育规划纲要》始终的一条主线。
三、全面把握新世纪新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任务
《教育规划纲要》对新世纪新阶段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明确了未来十年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任务,强调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关键环节,并强化了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
第一,到2020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实现2020年“两基本、一进入”的教育战略目标,需要以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为支撑,需要具体分解为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任务。为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8项发展任务。一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二是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重点是形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提升我国新增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四是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重点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五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使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鼓励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步伐。六是发展继续教育,通过建立学分转换、完善自学考试、办好开放大学等制度措施,搭建终身学习的“立交桥”,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七是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八是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第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当前教育改革已进入全面适应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建设的要求,以适应和推进社会体制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制度创新的攻坚阶段。《教育规划纲要》强调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整体设计和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6项改革任务。一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强调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二是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思路,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四是改革办学体制,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五是改革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六是扩大教育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提高我国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第三,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保障措施。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必须有充分的条件保障和制度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确定了与人财物、信息、法律、改革和组织领导等相关的6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教师作为第一教育资源,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改善教师地位待遇,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造就一批教育家。二是保障经费投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并保持稳定增长。三是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四是推进依法治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加强教育督导和监督问责。五是着眼于教育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以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为重点,提出了本届政府启动实施的10个改革试点和10项发展任务。六是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党委政府切实履行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教育规划纲要》绘制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要把这一蓝图变为现实,关键在于实施。我们要把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优先发展与服务全局的关系、促进公平与注重效率的关系、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的关系、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的关系、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关系、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抓好项目实施,组织改革试点,动员全社会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教育改革发展氛围,创造性地把《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教育承载着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使命崇高、责任重大。实施好《教育规划纲要》,是全党全社会和教育系统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教育科学发展,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不懈奋斗!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关于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党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川教工委〔2010〕5号)精神,结合我校长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经验,为进一步确保创先争优活动继续扎实有序开展并取得更大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明确提出要开展两项活动,一是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二是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实践活动是集中性主题教育活动,创先争优活动是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的经常性工作。
在全校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师生、服务群众,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综合性大学的重要保证。
二、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发布,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广大师生、加强基层组织中建功立业,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1.推动科学发展有新业绩。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和省教育厅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引导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断深化对教育发展规律性和省情、校情特殊性的认识,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抢抓重大战略机遇,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机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为地方加快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促进校园和谐有新气象。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校园,组织引导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带头参与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清正教风和浓郁学风;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和谐校园。
3.服务广大师生有新成效。紧紧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组织引导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尊重师生,紧紧依靠师生,认真倾听师生呼声,及时反映师生意愿,主动帮助师生解决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极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多为师生办实事办好事。
4.加强基层组织有新突破。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紧紧围绕“选好带头人、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推进一体化”,进一步组织引导我校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创新活动方式,着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工作凝聚力在我校的全覆盖;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积极构建我校党建工作新格局,通过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
三、活动内容
创先争优活动是党的建设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创先争优就是要带领党员、群众在本单位工作中创造一流成果,争当先进单位;党员创先争优就是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优秀业绩,争当先进个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是要在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之外另搞一套,而是要求每个党支部、每个党员努力把承担的任务、从事的工作完成得更好,单位争先进、个人创优秀,切实防止把开展活动同业务工作搞成“两张皮”。
(一)继续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切实做到“五好四强”
通过创建活动使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更加明显,更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在推动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努力做到“五好四强”。“五好”:一是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党员队伍好。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严格遵纪守法,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工作机制好。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好党组织在统领师生员工思想、推进事业发展、协调各方利益、服务人民群众、建设党员队伍、发展党内民主等各项工作职能,制度健全,机制顺畅。四是工作业绩好。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带领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工作成绩突出。五是师生反映好。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组织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师生中有良好形象。“四强”:一是推动发展强。突出抓好发展第一要务,在引领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上成效显著。二是服务师生强。主动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具体问题,工作作风和工作实绩让群众满意。三是凝聚人心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健全落实,党组织渗透力、凝聚力强。四是促进和谐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促进校园安定和谐。
教职工党支部要进一步突出做到“三个好”: 一是教师党员要进一步培养好发展好。积极做好发展教师党员的工作,主动关心、认真培养要求进步的教师,积极把高学历高水平的知识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二是支部活动要与教学科研进一步结合好。要积极主动地把思想教育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等领域,教育引导教职工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是支部内部要更加团结协作好。搞好团结,加强协作,营造积极配合的工作氛围,为多出成绩、出好成绩提供和谐融洽的工作环境。
学生党支部要进一步突出做到“三个好”:一是要进一步把学生党员培养好。积极主动地做好大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二是要进一步把支部的活动组织好。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活动。三是要进一步把支部的作用发挥好。要较好地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学生党支部在学生中具有较强的感召力。
(二)积极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努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教职工党员要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模范”。一是要进一步做学习钻研的模范。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我校办学思想理论,在工作实践中结合自身需要,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做爱岗敬业的模范。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模范践行“为学生成功奠定基础”的办学宗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三是要进一步做服务师生的模范。宗旨意识强,密切联系师生,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主动帮助师生解决思想、学习、工作上的实际困难,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四是要进一步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校各项决议。组织纪律观念强,积极主动维护校园稳定。五是要进一步做为人师表的模范。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树立良好师德,坚守高尚情操,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正义感强,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作斗争。
学生党员要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五带头”。一是要带头学习提高。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向社会实践学习,向老师和同学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二是带头争创佳绩。具有强烈的成才意识,发奋学习,刻苦钻研,善于创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争做“三心四能”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表率,带动同学共同进步。三是带头服务同学。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努力帮助同学解决思想上和学习上的实际困难,及时反映同学正当利益诉求。四是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规校纪,做学法用法守法的好公民。五是带头弘扬正气。牢固树立祖国和人民利益至上的思想,自觉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正义感强,敢于同不良风气、违法违纪作斗争。
四、活动步骤与方法
本次全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紧紧围绕迎接建党90周年、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两个重要节点展开,要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我校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分阶段、有步骤、可持续地加以推进。要综合应用公开承诺、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等有效形式,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活动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每一阶段学校各党总支、党支部都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党员的岗位特点,制定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确定具体主题和内容。联系各总支的校领导要深入各总支指导创先争优活动。
第一阶段(2010.9—2011.6),着重围绕建党90周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五项活动:一是师德教育活动。在秋季开学后,对全体党员教师普遍进行一次师德师风教育,充分发挥本单位优秀共产党员、先进模范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二是岗位奉献活动。抓住秋季新学期开学契机,组织党员教师开展教学竞赛等活动,通过提升党员的业务素质,引导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一流业绩。三是服务师生活动。密切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服务师生、回馈社会、促进和谐的作用。四是亮牌示范活动。通过佩戴党徽、悬挂党旗、党员示范岗等形式,把党员身份亮出来,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五是组织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党组织,进一步优化学校党组织设置,强化组织功能,提高党建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2011年“七一”前夕,学校党委要对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评选表彰,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树立榜样,提供示范。
第二阶段(2011.7—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着重围绕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开展活动。第二阶段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学赶先进。以受表彰的对象为重点,集中宣传学习一批先进典型,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二是自查整改。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要按照党章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照“五好四强”、“五模范五带头”标准,采取自己找、群众提等方式,全面查找自身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落实整改措施,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有力有序开展,使符合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条件要求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比例明显提高。三是展示成果。学校通过举办创先争优活动图片展、理论成果研讨会等形式,全面回顾我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集中展示各基层组织活动成果,特别要展示通过活动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成果。四是总结经验。各基层组织、党员要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系统总结,从中提炼经验,发现不足,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创先争优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五是评选表彰。学校党委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2012年“七一”前夕,学校党委将对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显著、特色明显、示范性强的基层党组织、党员进行评选表彰,并择优、逐级推荐给省教育工委、省委表彰。
五、切实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领导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创先争优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党总支要相应成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创先争优活动,各二级学院要在“人、财、物”上为活动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并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要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组织研究活动的重点工作。要以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带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创建先进集体、争当先进个人活动。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党总支要按照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党员、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等不同群体特点,确定鲜明、具体的创争主题,使活动目标看得见,工作能落实,党员好参加。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参加、有利于调动党员积极性、有利于活动取得实效的原则,精心设计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可以与学习实践活动的实践载体相衔接,也可以针对当前群众和师生最希望党组织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问题设计活动载体。活动载体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宜经常变换;内容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防止空泛化。
(三)鼓励探索创新。要尊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首创精神,把落实规定动作与做好自选动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基层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在活动主题、实践载体和方式方法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改进活动手段,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强化督促检查。学校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建检查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党总支组织活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掌握、了解活动进展,通报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全校创先争优活动真正取得实效。对创先争优活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要及时提出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统筹安排创先争优活动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做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作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工作结合起来,与构建和谐校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日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校报、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平台的作用,采取师生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省教育工委、市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文件精神,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创先争优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道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
发布时间:2010-4-29 来源:中国宪政网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