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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校园新媒体的创新力、传播力、公信力,促进校园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系统化、矩阵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经批准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帐号、QQ公众平台、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凡以校内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部门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公众平台,其建设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宜宾学院***”“宜院***”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徽等相关标识及其他各类校内组织名义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宜宾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切实履行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坚决守好网络意识形态“责任田”,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意识形态的督导、检查工作。各平台的网络运行安全由网络与图书情报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各单位或组织通过自查,若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须报告党委宣传部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 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各开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新媒体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管理人员,完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等,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

(一)原则上同一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建立一个工作账号(如只建一个微信群、QQ群等),内容相近、成员重叠的微信群、QQ群要进行整合,同一工作不得重复建群。工作微信群、QQ群等需设置群管理员负责人员管理,群内成员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群成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群管理员要定期对微信群、QQ群成员进行清理,及时注销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的“僵死群”。对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必须移出工作群,群成员需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要建立巡查日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现错误观点、错误倾向等问题本单位党组织需及时处理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二)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群主(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各创建人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新媒体平台内容建设,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要组织制作适合新媒体传播的优秀文化作品,弘扬校园正能量,牢牢把握网络育人主动权。要重点管好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管理等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查发布机制。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直接责任人(管理员)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对重要信息的发布应建立台账并由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方可发布,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同时严禁利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各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重要舆情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二条 各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关于规范教师的网络行为

教师要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守网络道德规范和礼仪,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树立教师良好形象。教师要及随时关注本人所用邮箱、论坛和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账号的信息安全情况,避免被盗用。发现问题苗头和被盗用迹象的及时报告,必要时及时报警处理。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要加强对所属教师网络行为监管,发现有不当言行的,及时提醒、批评改正,有违法违规嫌疑的要主动报告,积极协助核查处置。教师接受媒体(含网络媒体)采访,应提前了解媒体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背景,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十四条 关于规范学生的网络行为

凡我院学生须严格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行为礼仪,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以我院学生身份自办且具有较大影响的媒体平台,应及时到党委宣传部进行登记备案,严格遵守学生管理规定,规范网络言行。对因网络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严格追责。辅导员、任课教师及时关注学生网络言行,对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将规范网络行为教育作为人才培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风尚。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责令其停止运行或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学校将责令其直接关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新媒体的申报审批及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已建的新媒体平台须填写《宜宾学院校内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本办法公布后10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如于本办法公布后因工作开展需要新建的新媒体平台需填写《宜宾学院校内新媒体申请表》,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填写《宜宾学院校内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各学部(院)、单独设置的科研机构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或者停用,应填写《宜宾学院校内新媒体信息变更(停办)登记表》并在7 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二级单位各下属单位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部门进行备案。(表格见附件)

第十七条 校内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每年12月,各新媒体平台需填写《宜宾学院校内新媒体年度审核表》并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部门需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报送党委宣传部。对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新媒体平台将予以通报并由所属单位限期督促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新媒体平台由所属单位关停解散,不得继续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