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
宜学院委发〔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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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社会团体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党总支,党群机关各部门:
高校社团组织是高校师生因某种共同兴趣而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它对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学院社团组织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管理,在院团委以及各党总支(支部)、各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健康、正常地开展活动。为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学院社会团体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校园社会团体管理实施意见。
一、校园社团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贯彻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确保学院社会团体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校园社团管理的原则
校园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依照章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党总支(支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社团的领导。
1、对校园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挂靠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和《贯彻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校园社团管理工作。
2、我院校园社团组织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审批。院团委为校园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校园社团开展业务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部门都要从严把关,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撤消的一定要撤消,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
三、校园社会团体必须坚持学生以学为主的原则,在这个前提下,按自己申报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全面提高社团成员的素质。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影响教学活动。思想道德素质差、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得吸收为社团成员。
四、校园社团开展活动,如举办公开学术讲座、报告会、展览、召开学术交流会等,一般应提前五天向主管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活动开展前三天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将视为非法活动,予以查处(各单位举办公开讲座、报告会等,参照此条执行)。
五、校园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刊物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的,应提前20天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变更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社会团体机构、成员等有变化时,应主动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六、校园社会团体宣布解散后,由主管单位负责清理有关文件、资料、财务、物资等,并在10日内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并由党委宣传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凡是已注销的社会团体,任何人不得再以它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按非法组织论处。
社会团体一学期不开展活动,并未说明其理由的,视为自行解散,由其主管部门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
七、校园社会团体活动一律在校内进行。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参加校外及校际活动。凡参加校外一切活动均应以个人名义参加。青年志愿者、钓鱼协会、桥牌协会等如需在校外开展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八、校园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党委宣传部)参加年检,每年3月份为 “校园社会团体年检月”。 凡未参加年检的,不得开展活动。
(一)校园社团年检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年检清理整顿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通知》和《贯彻意见的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区别不同社会团体的情况,作出保留、整改、撤消的处理。
1、年检清理整顿的重点: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院党委、院行政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社会团体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等情况。
(3)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情况。
2、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稳定的名称。
(3)有一定的组织成员。
(4)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由章程规定的人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团体的负责人。
(5)按规定并通过年检。
(6)挂靠、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社会团体应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地点。
3、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实进行整改:
(l)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的。
(3)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4、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并合。
5、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消。
(1)严重违法违纪,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未按有关的规定批准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
6、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机关责令解散。
(二)校园社团年检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年检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为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一年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总结,经社团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团印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意见。
2、第二阶段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团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团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消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团的书面总结及有关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3、第三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团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审定结论。
九、校园社会团体编辑出版的所有报型、刊型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交流,应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四不准”规定:不准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准刊登广告;不准收取任何费用;不准拉赞助或进行有偿经营活动和公开性活动。报型、刊型内部资料必须在明显位置标出“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在发行前必须由所在党总支、党支部或业务主管部门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校内发放或张贴。社会团体宣传资料所需经费一律由社团自筹,不可向成员摊派经费,要坚持节约的原则,学院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十、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服务性活动需要合理收取成本费的,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才能进行,否则按学院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原校园社团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十二、 未尽事项,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 校园社团 管理 意见
主 送:院党委成员;各党总支;党群部门;校园各社会团体
抄 送:宜宾市民政局